中山大学实验材料采购平台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实验材料采购平台供应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实验材料分散采购供应商管理,优化采购环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保障学校实验材料采购管理工作合法合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供应商是指通过中山大学实验材料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供实验材料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分为线上供应商和线下供应商。

线上供应商指在平台的采购商城中完成注册,并经平台依据本细则审核通过后入驻的供应商。线下供应商是指在平台的采购商城之外,由用户或用户单位依据本细则自行联系采购的供应商。

第三条 线上供应商由平台运营公司按照本细则进行日常管理,线下供应商由二级单位依据本细则进行选择,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监督。

 

 

第二章  供应商入驻要求

第四条 供应商应具备中国境内经营实验材料的合法资质,信誉良好,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能力达到行业标准水平。

第五条 从事专卖销售和代理销售的供应商,必须持有由生产厂家或销售总代理提供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生产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标准的实验材料,必须持有相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线上供应商应设置专人管理平台业务,在平台上按要求上传企业信息、代理资质、商品的中文名称或明确的中文商品信息、实物图片、规格、品牌、生产厂家、单价、包装、配送方式、货期、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或CAS码等信息。其中,化学品必须准确填写CAS码、化学式或结构式、纯度、重量或体积。

第八条 平台运营公司按照线上供应商的入驻要求审核入驻资质,并按照学校管理要求培训考核供应商,通过考核的供应商可为线上供应商。涉及危险化学品销售的供应商,须提供危险化学品经验许可证供平台审核备案。

 

第三章 供应商管理要求

第九条 供应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采购的规定,维护学校采购秩序。

第十条 供应商应依法诚信经营,为学校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和订单约定质量标准的货物,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的销售及运输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销售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部门及学校管理要求,签署购销合同。

第十三条  线上供应商须按照平台公布的供货时间供货,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一旦延误学校可取消订单。

第十四条  供应商须将订单的货物送到用户指定的收货地址,并协助收货人完成验货手续。

第十五条  商品质量有问题或商品规格参数与订单不一致等,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退换货。

第十六条  线上供应商与用户在供货过程中发生纠纷,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平台运营公司协调处理。线下供应商与用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七条  纳入学校质量管理体系合格供应商名录的供应商,还应接受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组织的评价考核。如供货过程中发生供货不及时、商品质量问题,以及其他纠纷等,平台运营公司及用户应及时将发生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书面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四章  供应商违约处罚

第十八条  平台运营公司应对线上供应商的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线上商品信息情况、货期、送货、投诉及处罚等情况实施评价,动态审核线上供应商入驻资格。

第十九条  供应商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下架所有商品,并取消其线上供应商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学校实验材料采购平台的采购活动。

(一)供应商制假售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销售资质、发布虚假信息、进行不公平竞争及价格欺诈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或超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有效期、经营许可范围等在平台销售危险化学品的。

(三)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的。如危险性化学品未按其危险类别采用专车配送的、向学校的师生个人主体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

(四)存在虚假送货、串通学校师生提供虚假验收照片参与虚假验收、建议或允许用户预存经费,或以任何形式给予用户回扣的。

(五)拒绝接受学校采购情况的相关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拒绝或在限期内未提供材料的。

(六)对学校的采购业务开具虚假发票的。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一经发现,立即下架该商品,年度累计发现3次的取消当年线上供应商资格。

(一)同一供应商同期在平台发布商品价格高于生产厂商指导价或其他高校采购平台公布的价格的。

(二)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三)商品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商品信息包含中文名称或明确的中文商品信息、实物图片、规格、品牌、生产厂家、单价、包装、配送方式、货期、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或CAS码,以及化学品的化学式或结构式、纯度、重量或体积。

以上处罚次数合并计算,每年年底清零。

第二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况,一经发现,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警告、产品下架、暂停接单,取消线上供应商资格的处罚措施。

(一)3个工作日内未确认或取消订单的。

(二)拒绝用户的现货商品订单的。

(三)接单后7个日历日内或未按照公布货期送货的。

(四)35个日历日内对已完成验收的订单未进行结算的。

(五)送货时未附带规范送货单的。

(六)不积极解决与用户出现的纠纷的。

(七)在学校校园内配送违反有关配送要求及规范的。

      

 

     第二十二条 纳入学校质量管理体系合格供应商名录的供应商,如发生第十九至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评定,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或移出合格供方名录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对违反本细则或国家法律法规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平台运营公司未能依据本细则履行管理责任,或管理责任履行不到位的,学校将依据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