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大设备〔2019〕2号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第9次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19年6月28日
中山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网上竞价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等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网上竞价采购”是指用户在中山大学的网上竞价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发布采购信息,供应商在线报价,按照满足用户需求及成交原则成交的电子化采购方式,是学校分散采购的重要形式之一。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户”,是指通过竞价系统采购设备物资的项目经费负责人,以及附属法人单位根据需要向竞价系统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并开通的单位申购账户。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供应商”,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且在竞价系统注册、提交资料、获得安全认证的供应商:
(一)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经营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竞价系统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加本竞价系统采购活动前一年内,没有受过任何一级的政府采购平台处罚;
(六)自愿接受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网上竞价采购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下列设备物资的采购,可采用网上竞价采购方式:
(一)单价或批量(指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设备物资采购,下同)总价在学校固定资产建账管理标准(单价达1000元,或单价不足1000元但批量总价达10000元)以上、但未达到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且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标准仪器设备、计算机成品软件。
(二)单价或批量总价未达到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实验材料的进口采购。进口采购指采购不含税销售的进口设备物资。
第七条 单价或批量总价达到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不适用网上竞价采购,应在通过购置论证后由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统一采购。
第三章 归口管理部门职责
第八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网上竞价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设计、建设、运维竞价系统,并负责对系统信息进行保密。
(二)制定及落实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并依据实施细则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三)审核并发布竞价信息
1.审核仪器设备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指标参数及售后服务要求等信息的准确性与合理性,确保申购信息具有唯一性,避免供应商报价产生歧义;
2.审核网上竞价公告时间的合理性,确保竞价活动公平、充分。
(四)按照“成交原则”审批并公告竞价结果。
(五)对竞价系统中注册的供应商进行管理并对用户和供应商的纠纷进行处理;接受供应商的质疑并进行处理,在质疑处理期间暂停被质疑的竞价项目。
第四章 用户职责
第九条 用户利用竞价系统申购设备物资,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信誉和权益。
第十条 项目经费负责人用户不得将本人用户账号以任何形式交由他人使用。附属法人单位用户应指派专人负责其名下用户账号的操作与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用户可在竞价系统授权采购经办人代表用户履行相关职责。采购经办人应为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或合同聘用人员。附属法人单位用户授权采购经办人的,应建立健全授权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用户在购置设备物资前,应做好充分的市场调研,合理确定并落实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用户应按要求通过竞价系统完整、准确填写提交竞价需求信息。
用户发布采购信息同时可以填写自报价。自报价是指用户自己物色认可的供应商所提供的实际可成交货物价格。已在竞价系统注册的供应商不能作为自报价供应商。
第十四条 竞价结果公布前,用户有权终止竞价采购项目。
第十五条 用户应按成交原则选定供应商并提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审批结果一经发布网上竞价合约即时生效,如用户单方面不履约,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用户承担。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用户应在货到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款。
第十七条 用户有义务对成交的供应商进行真实、客观的信誉评价。
信誉评价是指在竞价系统内,用户对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价。信誉评价是选择供应商的重要参考依据。每次采购完成,用户在收货后一年内均可对供货的供应商进行多次评价,评价以最后一次评价为准。信誉评价分为“好”、“一般”、“差”。用户收货后一个月内未对成交的供应商做出评价,竞价系统自动缺省评定为“好”。
第五章 对供应商的管理
第十八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应确保供应商了解并承诺遵循本章要求。
第十九条 供应商注册时,应通过竞价系统提交以下资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二)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相关的资质证书;
(四)注册信息中联系人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供应商印章。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理解竞价需求公告信息,合理报价;供应商不得通过虚假应答、串通等行为谋取不当利益;供应商应对报价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在系统上的报价应与实际开具发票上的价格一致,且已包含税费(进口采购除外)、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并在15日内有效。供应商应负责送货到用户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不得对用户收取报价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成交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供应商应主动与采购经办人联系,商定供货、合同签订(进口采购)事宜。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接受“货到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款方式”,另有约定除外。
第六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网上竞价采购采用“兼顾信誉优先基础上的最低价”成交原则,具体包括:
(一)参与竞价供应商必须完全响应用户需求。
(二)系统对参与竞价供应商的报价由低到高自动排序。
(三)用户在提交采购需求时需在竞价系统填写采购预算。报价在采购预算以下(含)的供应商,用户可根据价格、供应商的信誉两个因素选定供应商;高于采购预算的供应商报价为无效报价。竞价结果公布前,采购预算对供应商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隐藏。
(四)用户一般应选择最低价供应商。如最低价供应商的信誉评价为“一般”、“差”或半年内受到处罚,用户可以选择次低价供应商。次低价供应商的信誉评价仍为“一般”、“差”或半年内受到处罚的,用户可以选择再次低价供应商并依次类推。
(五)如备选供应商的信誉评价均为“一般”、“差”或半年内受到处罚,用户选择最低价供应商或重新采购。
(六)如用户选择的供应商报价非最低价,需在竞价系统中填写选择理由。
第二十五条 网上竞价采购程序:
(一)采购经办人在竞价系统上填写采购信息并经用户审批,信息应当完整、明确,包含采购预算、物品名称、品牌(厂家)、型号规格、配置和服务要求等;
(二)资产使用单位为附属医院的,用户审批并经所在医院审批同意;
(三)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并发布采购信息;
(四)供应商在线报价;
(五)用户按“成交原则”选定供应商;
(六)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并发布竞价结果,网上竞价采购合约即时生效;
(七)用户和供应商履行合约,完成采购。
第二十六条 采购预算少于5万元的网上竞价项目,采购信息公告时间为不少于2个工作日;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网上竞价项目,采购信息公告时间为不少于3个工作日。如公告时间截止后参与竞价的有效报价供应商未满三家,需再延长2个自然日。如用户采购急需设备物资,可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可缩短竞价时间。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对网上竞价需求公告信息提出询问或质疑,应当在报价截止前,以书面方式(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可先传真或邮件发送扫描件,再补充书面材料);供应商对网上竞价结果提出质疑,应当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向用户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网上竞价项目除进口采购外,经审批发布的竞价结果为双方履约的电子合同,不再另行签订纸质合同。
第二十九条 竞价结果发布后用户确需取消采购任务的,应当在成交结果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并在竞价系统上填写提交。
第三十条 竞价结果发布后,成交供应商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得放弃成交;确需放弃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书面说明,经核定后,用户可按“成交原则”重新选择成交供应商,或重新采购。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网上竞价采购项目应废标:
(一)符合采购需求条件的供应商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
(二)用户因故取消采购任务。
第七章 违约处置
第三十二条 用户逾期不付款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公示或暂停其网上竞价采购资格;情节严重的,报财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处理。
第三十三条 竞价结果发布后,供应商因非不可抗力因素不按承诺供货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暂停其竞价资格三个月。
第三十四条 供货后,成交供应商因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等行为被用户书面投诉,经查属实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暂停其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投标联系人在竞价系统注册的所有供应商账号一年并予以公示,且一年内不得注册新账号。
第三十五条 竞价结果发布后,成交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暂停其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投标联系人在竞价系统注册的所有供应商账号三年并予以公示,且三年内不得注册新账号:
(一) 提供来源不明、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
(二) 提供虚假发票、虚假材料或虚假证明的;
(三) 与其他供应商串通,谋取成交的。
情节严重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第三十六条 被暂停网上竞价资格的供应商对暂停处理有异议的,可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在收到申诉资料后7个工作日回复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被暂停网上竞价资格一年以上的供应商如需恢复网上竞价资格,在暂停时间到期前必须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书面整改资料,获审批同意后方可恢复。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在收到申请资料后7个工作日回复审批意见。
第八章 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采购经办人、用户及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供应商的吃请,不得收受礼物、礼金,不得接受供应商的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采购经办人和用户不得隐瞒与成交供应商的关联关系。
第三十九条 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需按本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并接受学校监察、审计、财务与国资管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四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并构成违纪的本校教职员工,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党纪法规及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经2019年第9次校党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中大设备〔200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