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关于印发《中山大学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中山大学关于印发
《中山大学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直属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单位),产业集团,各有关科研机构:
《中山大学采购限额标准》经2025年第21次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山大学
2025年8月3日
中山大学采购限额标准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进一步落实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放管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现拟定《中山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各类采购限额标准。
一、学校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
1.货物类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40万元;
2.出版服务:40万元;
3.会议服务:40万元;
4.工程项目:40万元;
5.其他货物、服务项目:20万元。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学校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国家或政府规定必须招标的新建基建工程项目及配套工程、服务项目除外),须提交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实施学校统一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学校分散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实施学校分散采购,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归口范围进行规范管理。
二、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工程项目120万元。即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法定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向教育部、财政部提交申请并获批后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等执行。
四、其他说明
本文所述标准,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的批量预算金额,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按照同一财政年度、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或类别累计,工程采购项目按照同一财政年度、同一预算项目、同一品目或类别、同一楼栋累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限额标准如国家有关部门进行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执行。